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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31  发布者:admin

  文理学院党组〔2014〕25号

  关于印发《中共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中共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经第二届党委第24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严格执行,并认真落实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中共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中共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委员会

                                                    2014年12月24日

  

  文理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 印发

  

   

附件:

 中共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党员发展总要求,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对原《中共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委员会组织发展工作程序》(文理学院党组〔2013〕18号)作出修订。

  一、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1.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年满十八周岁的我校师生,向属地党支部递交书面的入党申请。

  2.党支部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党支部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3.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由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入党积极分子名册每半年上报一次。

  4.指定培养联系人。党支部应当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联系人可一对多)。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5.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要为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填写考察培养情况。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由党支部统一保管。入党积极分子应按要求,每季度向培养联系人口头汇报1次和向党支部提交至少1份思想工作汇报材料。

  6.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党组织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二、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1.确定发展对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可列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应每季度向培养联系人口头汇报1次和提交至少1份思想工作汇报材料。

  2.指定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3.安排并进行政治审查。党支部要安排党性强、作风正派、与被审查人员无亲缘关系的正式党员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发展对象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在一些大的政治运动中的表现;家庭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办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特殊情况经党支部通过党总支报告党委组织部安排必要的函调和外调。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4.培训发展对象。党委组织部按照上级组织部和学院党委的部署和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主要为党性教育的学习,结合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进行。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三、接收预备党员

  1.预审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的程序办理。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将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报党委组织部,提交党委预审。

  2.发放并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委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3.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经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每个发展对象需经过以下程序: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政审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5)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4.党总支审议并上报发展材料。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的程序、材料的规范进行检查并审议,填写审议的意见后报党委组织部。

  5.党委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6.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四、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与转正

  1.党支部负责人与预备党员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为:介绍支部基本情况,将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2.党组织教育考察预备党员。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党委组织部组织进行。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入党介绍人针对预备党员的缺点和不足,继续对他进行具体的教育和帮助,使其争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对其实际表现认真做好记录,如实并定期向党支部报告考察情况。每位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内每季度向党支部口头汇报1次和提交至少1份思想工作汇报材料。党支部每半年研究一次考察情况。

  3.预备党员转正前期工作。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2)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支部委员会如遇延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情况有疑问时,请向党委组织部咨询;

  (3)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4)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党委批准。

  4.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手续。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5.党员组织关系隶属发生变动的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基层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或材料不完备的预备党员,报党委组织部门核准,否则不予承认党员身份。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6.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每位预备党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1)预备党员向支部大会提出转正申请;

  (2)支部委员会通报审查情况及审查意见。

  (3)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讨论;

  (4)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宣布表决结果;

  (5)预备党员表态,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

  7.公示和上报。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大会结果,由上级党组织安排一周的公示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填写公示表。公示结束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交党委组织部入库保存。

  8.党委审批。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本程序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以《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为准。原《中共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委员会组织发展工作程序》(文理学院党组〔2013〕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