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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党校文理学院分校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31  发布者:admin

  云南师范大学党校文理学院分校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云南师范大学党校文理学院分校(以下简称“分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分校职能,增强分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合本院实际,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云南师范大学党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分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学院党委和学院中心工作大局,按照以人为本、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要求,以树立入党积极分子的理想信念、增强党员思想政治素质、提高党员干部工作能力为重点,充分发挥职能,为学院稳定、健康及内涵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障。

  第二条 分校结合工作职能及学院实际,开展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党员干部培训、党员教育培训等类型和层次的教育培训。

  第三条 分校培训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委和实际工作的要求,加强分校分级分类教育培训,增强党校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密切联系学院实际,提高党务干部和党员的理论素质和能力水平,以增强他们的政治素养、党性修养及工作能力,促进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

  (三)坚定信念,强化纪律。通过培训学习,坚定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的理想信念,按照党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用党员标准检查对照自己。

  (四)注重能力,保证质量。坚持培养党员及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业务素质,将能力提高贯穿于分校的整个工作过程。

  第四条 培训以课余时间组织进行。立足于切实解决学员思想作风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采取专题讲座与自学结合、小组讨论、观看录像、参观交流、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分校隶属云南师范大学党校,实行上级党校和学院党委共同领导,设校长一名,由学院党委书记兼任,负责党校全面工作;设副校长一名,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兼任,协助校长具体负责党校事务。

  第六条 分校设教务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及党委组织部等相关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兼任主任,负责分校制度建设、教学计划的拟定、教学活动的组织、任课教师的聘请及日常事务管理等方面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聘请思想政治素质好、纪律观念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学生党员担任工作人员,协助办公室开展常规工作并协助办公室提供学员学习辅导。

  第八条 学员在学习培训期间,由办公室编入学习小组并为各小组配备培训辅导员和小组长。辅导员由教师或学生党员担任,小组长可在学员中选定。

  (一)辅导员工作职责:

  认真组织协调好办公室安排的培训小组的培训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好学员开展和参与培训中的各项活动,并对不遵守党校纪律的现象和行为开展批评教育,并按规定及时处理。

  (二)小组长工作职责:

  组织本组学员参加分校安排的各项活动,做好活动前、中、后期的准备、组织、总结等工作;负责本组学员纪律情况的考核记载,将违纪情况及时向辅导员汇报;及时认真填报《学员考勤表》和《云南师范大学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员鉴定表》;关心小组学员的学习与生活,及时向辅导员和办公室反映小组情况及有关意见和建议;完成办公室和辅导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立足于学员归属,配合办公室搞好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 培训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每半年举办一期,时间累计不低于45个学时。主要以党的基础知识(党的性质、党的指导思想、党的宗旨、党的最高理想、党的组织原则、党的纪律、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员标准条件、入党程序等基本知识)为培训内容,针对各党支部已经建立档案且各方面表现优异的入党积极分子开展教育培训。目的是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对党的认识,开展组织纪律教育,端正入党动机等。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培训每两年举办一期,时间累计不低于3个半天。主要以党的理论、党的政策和党务工作方法为培训内容,针对全院党务工作人员开展,以增强其政治理论修养,促进工作能力水平的提高。

  第十二条 普通党员的培训采用选拔轮训方式进行,每学年安排一期,时间累计不低于2天。主要以党的理论、党的政策、党的纪律和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为培训内容,针对普通党员进行轮训。目的是使党员牢记党的性质和宗旨,坚定理想信念,在各自的岗位上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进模范作用。

  第四章 培训费用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培训、党员教育培训的培训费用从学院党务工作经费中列支,学员不另行缴费。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学员,按照云南师范大学党校规定,须缴纳25元培训费,其中,2元(8%)用于结业证的工本费,其余23元(92%)用于分校统一购买每生的教材、聘请授课老师、各种活动等开支,不足部分从学院党务工作经费中给予补助。

  第五章 培训纪律

  第十四条 参加分校培训的学员,要自觉遵守分校学习纪律,正确处理好学习、工作关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积极参加分校安排的各项活动。培训上课期间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做与培训无关的事,做到不交头接耳、保持课堂安静。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分校的管理,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者,须提前写请假条,经小组长和辅导员审批后,交分校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获批后才可视为请假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凡旷课一次、迟到三次、早退二次或出现请人代上课的,一律取消学员资格。凡出现违反分校纪律规定的,办公室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学员对应的党组织,以便对其进行教育管理。

  第十六条 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学员凡因准假耽误的学习内容,个人应及时自学,并提交该内容的学习体会文章(1000字左右)。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执行严格的考试纪律。考试过程有违纪行为的学员,将取消考试资格,培训成绩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的监考人员,将报学院党委视情节作相应处理。

  第六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八条 学员参加每期培训学习期满后需参加分校安排的考核。党员干部培训、党员教育培训的考核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学员需参加闭卷考试并撰写一篇不少于2500字的个人学习总结,以卷面成绩(50%)、个人学习总结(10%)、专题讨论发言(10%)、考勤(10%)、平时表现(10%)和社会实践(10%)六方面的内容评定最终成绩,合格成绩为60分。凡卷面成绩不及格者,不进行综合成绩评定,不能结业。

  第二十条 学员经考核合格后,入党积极分子培训颁发《云南师范大学党校结业证》;党员干部培训、党员教育培训颁发《云南师范大学党校文理学院分校培训结业证》。

  第二十一条 党员干部培训、党员教育培训不设表彰奖励。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根据学员考核成绩及现实表现情况,由各小组、分校办公室按每期10%的比例,以民主形式择优评选出优秀辅导员、优秀组长和优秀学员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之后进行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云南师范大学党校文理学院分校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管理办法由云南师范大学党校文理学院分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