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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委员会党员组织关系 ​和党员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31  发布者:admin

  中共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委员会党员组织关系

和党员档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党组织建设,加强党员组织关系、党员档案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材料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2004]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共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委员会组织发展工作程序》(党组[2013]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认真做好党员档案管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是党的组织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党员党性和组织观念的手段和措施。

  第二条 本办法的制定实施是为了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确保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工作持续不中断。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管理内容包含党员组织关系、党员档案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材料。党委组织部负责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材料的接转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四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与党的基层组织隶属关系的证明。一般情况下,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与行政关系管理应当一致。

  第五条 学院党委组织部是具体负责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职能部门。党委组织部接转组织关系时,应当凭据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

  1、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出正式组织关系需由党员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出要求,党委组织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临时组织关系开具“党员证明信”;接收组织关系由党委组织部接收后,再由组织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到所安排的基层组织。

  2、学院教职工党员,除在原工作单位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或在原单位在职在岗的兼职教师党员可按本人意愿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外,其他均要求将党组织关系转接到学院组织部统一管理。

  第六条 应届毕业生党员,原则上应及时将其组织关系转出。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该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将组织关系转移到生源地街道、乡镇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个别特殊情况组织关系暂无法转出的,可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院,由原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承担对其的教育管理责任。党员本人应主动与原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第七条 教职工党员离职,由党委组织部按其人事档案去向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教职工党员离退休,由党委组织部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至本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

  第八条 学院党委组织部、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要确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责任人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帮助党员解决接转组织关系中遇到的困难,防止党员关系“挂空”,避免出现“口袋”党员。

  第三章 党员档案的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述党员档案管理是指所有学生党员档案和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教职工党员档案。包含:发展党员材料、奖励材料、处分材料和其他材料。

  上级组织选派到我院工作的党员(其党员档案仍保留在上级组织)及入职前已入党的教职工党员(党员档案由学院保存于人才市场),在学院工作期间所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管理。

  1、发展材料指党员在入党、考察、评议等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政审材料、发展党员公示情况表、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期思想汇报、党员民主评议表、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表等以及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在培养阶段的材料;

  2、奖励材料:各级党组织授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各种荣誉称号的授奖决定和嘉奖通报等;

  3、处分材料:党员违反党纪国法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等材料,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为不合格的事实依据材料,党支部对其做出的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等处置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材料、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延长预备期的有关材料;

  4、其他材料: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十条 党员档案由党支部组建,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签批后,报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

  1、新生和新进教职工党员档案,应随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党员到校三个月内,由党委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后统一保管;

  2、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在完成新党员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后,按要求将党员档案上报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党员档案不得查阅、借用。如经党组织批准,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1、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查阅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派两名正式党员带已经办理的手续证明进行登记查阅;

  2、查阅过程中,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3、党员个人不得查阅、借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党员档案。

  第十二条 毕业生党员档案由党委组织部认真核查确认材料齐全、无误,密封并加盖党委组织部公章,填写《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毕业生档案移交清单》后统一交至学院规定的工作部门,由该部门归入学生档案迁出,做好寄送的痕迹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教职工党员档案转移,由党委组织部将其党员档案密封并加盖学院党委组织部公章后,原则上由党委组织部按机要件规定寄送。

  第四章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材料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材料是指申请入党人从递交入党申请书到成为预备党员前形成的材料或阶段性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团组织及其他组织推荐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员鉴定表、党校颁发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结业证、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材料、党组织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资料等材料。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材料由党支部组建,并按工作进展及时上交各党总支统一保管。直属党支部自行完善保管。

  1、入党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各党支部均应为其建立培养材料,并及时将此后形成的所有材料归入《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入党积极分子材料袋》;

  2、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6月、12月向党委组织部上报一次《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申请入党人名册》和《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名册》;

  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取《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员鉴定表》和结业证后,应将学员鉴定表原件和结业证复印件及时纳入培养材料归档保管;

  4、在进入我院就读、工作前已被确立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接收的材料也按上述要求对其进行归档保管。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毕业或工作单位流动,其培养材料由相应党支部整理,并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后封装,填写《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材料移交清单》后统一交至学院规定的工作部门,由该工作部门迁出,做好寄送的痕迹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职责与纪律

  第十七条 党员组织关系、党员档案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材料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党委组织部和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帮助党员和积极分子解决档案转移中遇到的困难,做到不推诿扯皮。

  第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具体指导。

  第十九条 档案材料因保管不善或传递中遗失,有关党组织应负责及时查找。如果查无下落并确定是在学院环节遗失的,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理,同时由党员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帮助说明情况并进行补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